当前位置:首页 > 培训业务 > 职业培训 > 正文
职业培训
关于举办计划外劳动关系协调员(一级)培训班的通知函
发布时间:2015-06-03    浏览量:1019
浙江省总工会干部学校

浙江省职业培训学校

浙总校字[2015]26号
浙职校字[2015]3号

关于举办计划外劳动关系协调员(一级)

培训班的函

各市、县(市、区)总工会、省产业(局)工会:
  为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提高我省工会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升工会干部劳动争议处理力能力,推进劳动关系协调领域高技能人才的培养,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我校将举办劳动关系协调员(一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认证考试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考试时间:
  培训时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理论培训阶段,培训时间为8月3日至8月7日,第二阶段为考前培训阶段,培训时间为9月15日至9月18日,考试时间为9月19日(满30人开班)。
  二、培训对象:
  从事相关工作的基层工会干部或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报考条件:
  报考劳动关系协调员(一级)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7、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相关专业:劳动与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劳动经济、社会工作、法学等。
  四、鉴定发证:
  参加全省统一进行的职业资格鉴定考试,考试分为理论知识考试、专业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采用闭卷笔试方式,实行百分制,60分及以上为合格。
  经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考核合格者颁发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协调员(一级)职业资格证书。
  五、培训内容: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与发展趋势、国际劳工组织与国际劳工公约、市场经济国家的员工参与制度、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的员工申诉程序及处理流程、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建设、劳动标准实施管理、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劳动争议处理、劳动关系理论和劳动关系危机管理、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事件概念与处置方法、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等。
  六、培训费用:
  培训费4800元/人(含培训费、鉴定费、教材费),食宿费自理。
  劳动关系协调员(一级)未列入省总培训计划,属于计划外培训,不享受省总的培训费补贴。
  七、培训地址:
  杭州市保俶北路52号省总工会干部学校
  八、报名办法:
  请于7月10日前将参加培训学员的报名资料寄送省总工会干部学校职业培训部,联系人:郑俊斌,联系电话或传真:0571-88086007,传真:0571-88086007,手机:13306535113。
  邮箱:22596003@qq.com
  九、报名资料 
  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二寸证件照3张、职业技能申请表一式两份(单位盖章)、专业工龄证明一份(单位盖章)。
  十、汇款账号:
  浙江省职业培训学校
  账号:1202026209900109959
  开户行:工行杭州高新支行
浙江省总工会干部学校
浙江省职业培训学校
2015年5月22日
 

抄送:曹国旗副主席  省总组织部  法工部 

浙江省总工会干部学校办公室      2015年5月22日印发

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