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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培训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工作规划
发布时间:2014-08-07    浏览量:1004

各市总工会、省各产业(局)工会:
       劳动关系协调员(师)是从事劳动标准的宣传和实施管理以及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协商协调、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工作的专业人员。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已将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列为第十批新职业,要求今后劳动关系协调人员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为适应这个趋势发展需要,加快工会干部协调劳动关系职业化、专业化进程,特制订此规划。
       一、培训目的及意义
       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技能培训和鉴定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央、省委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重大决策的具体举措,是始终保持我省协调劳动关系工作走在前列的重要保障。近年来,我省各级工会始终坚持协调劳动关系这条主线,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充分运用党政赋予的资源和手段,大力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在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总体上看,工会干部协调劳动关系的能力和水平与当前劳动争议日益增多的态势仍不相适应,与广大职工日益增强的维权需求仍不相适应。因此,按照职业化、专业化要求,加强工会系统劳动关系协调职业技能培训,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对于全面提升我省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劳动法律监督、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水平,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培训对象和目标
       1、培训对象。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总工会主要负责中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培训,培训对象为省市级总工会和省各产业(局)工会从事劳动关系协调的工会干部;市总工会主要负责培训中级以下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对象为各县(市、区)及乡镇(街道)工会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的工会干部;省产业(局)工会主要负责培训本产业本系统内企事业单位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工会干部。
       2、培训目标。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拟用五年左右时间完成中级及以下2500名劳动关系协调员的培训,争取实现乡镇(街道)以上工会和规模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至少有一名劳动关系协调员的目标。
       三、培训经费及安排
       1、省市总工会、省各产业(局)工会本级、省总直属企事业单位工会干部培训列入省总工会主体班次,费用由省总工会承担。
       2、市总工会、省产业(局)工会以下的工会干部培训分别由各市总工会和省产业(局)工会负责组织实施。培训经费由市总工会和省产业(局)工会自行协调承担。省总工会根据各市总工会和省产业(局)工会获得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实际人数给予三分之一的培训补助。
       3、鼓励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荣誉单位积极参加培训,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对省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获得劳动关系协调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由各市和省产业(局)工会统计核实后,由省总工会给予三分之一的培训补助。
       4、根据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精神,培训总费用为4500元/人(含食宿)。
       四、培训课程和培训时间
       根据人社部培训大纲,开设劳动法、劳动监察保障与劳动争议处理、民主管理与集体合同、劳动关系与企业劳动规章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与申诉、劳动经济学、社会学等8门必修课,培训课时为70课时,培训时间为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期,每期15天(含考试)。培训结束后,参加浙江省人社厅组织的国家职业资格统一考试,考试合格发给省人社厅签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五、培训组织实施
       1、培训工作由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财务部负责经费保障。培训业务工作由省总工会干校具体承担。
       2、建立信息库,实施动态管理。省总工会、各市总工会和省产业(局)工会要逐步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员信息库,按照分级分类、定期更新、动态管理的要求,实现信息库数据共建共享。


浙江省总工会
2014年4月1日